優化機構設置。聚焦基層黨建、經濟發展、民生服務、平安法治等鄉鎮主要職能,按常住人口數量等將全縣14個鄉鎮分為大中小三類統籌設置機構,累計核減鄉鎮機構12個。依法依規從嚴控制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明確鄉鎮一級不再設議事協調機構。除中央有明確要求的外,鄉鎮不再加掛各類牌子。
推動賦權減負。因地制宜制定鄉鎮賦權清單,賦予經濟發達鎮新集鎮334項、其他鄉鎮315項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組織開展鄉鎮賦權事項評估,深入總結分析鄉鎮賦權整體情況、承接事項實施情況及成果成效、存在問題、改進措施。調研督導鄉鎮清單制度落實情況,嚴禁以屬地管理為名將責任轉嫁鄉鎮。
用活編制資源。以“減上補下”方式,從縣級調劑6名事業編制充實到鄉鎮,嚴格按照標準配備各鄉鎮行政事業編制,確保人員配置科學合理。專門調劑執法隊編制5名,推動縣直相關賦權部門通過巡回包保等方式下沉執法人員力量,形成執法合力,破解鄉鎮執法力量薄弱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