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中國(安徽)自由貿易
試驗區第二批聯動創新區實施省級經濟
社會管理事項的決定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聯動創新區建設有關要求,省政府決定賦予淮北、宿州、淮南、六安、銅陵、池州、黃山7個聯動創新區34項省級經濟社會管理事項,其中,行政權力事項19項、公共服務事項11項、行政權力中介服務便利化改革事項2項、內部審批事項2項。實施區域按照核定的范圍執行。
一、省有關部門是聯動創新區賦權事項移交的責任主體,要主動與聯動創新區對接,加強業務指導和工作協調,通過政務服務平臺動態調整事項清單,對委托事項要依法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做好賦權銜接工作。要加強賦權工作動態跟蹤評估,及時協調處理賦權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省有關部門應在2個月內與聯動創新區完成事項移交工作。移交工作完成前,相關事項仍由原實施部門辦理。
二、各聯動創新區所在市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導聯動創新區積極與省有關部門對接,全面做好承接工作,及時在政務服務平臺認領相關事項,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公開辦事指南,優化服務流程,提高辦事效率,推進賦權事項高效運行。
三、聯動創新區要結合工作實際,明確合法的承接實施主體,統籌人員力量,加強業務培訓,嚴格依法規范辦事,為企業和群眾辦事創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需要調整實施承接事項的,按即時動態調整程序辦理。
附件: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二批聯動創新區實施省級經濟社會管理事項清單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二批聯動創新區
實施省級經濟社會管理事項清單
一、行政權力事項(19項)
序號 |
原實施部門 |
事項類型 |
事項名稱 |
子項 |
賦權形式 |
備 注 |
聯動創新區 承接實施 |
1 |
省發展改革委 |
行政許可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外資新建項目或并購項目,有股比、高管要求等規定的3億美元以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 |
下放 |
聯動創新區范圍內企業直報省發展改革委。 |
淮北、淮南、銅陵、黃山 |
2 |
省發展改革委 |
行政確認 |
內、外資項目(權限內)免稅確認 |
|
下放 |
下放內資項目(權限內)免稅確認(項目總投資額5000萬人民幣以下內資項目免稅確認);鼓勵類外資項目(權限內)免稅確認由聯動創新區范圍內企業直報省發展改革委。 |
淮北、銅陵、黃山 |
3 |
省發展改革委 |
其他權力 |
上報國家的項目、計劃、補助資金等事項建議 |
|
下放 |
|
淮北、池州、黃山 |
4 |
省發展改革委 |
其他權力 |
創業投資企業備案 |
|
下放 |
聯動創新區直報省發展改革委。 |
淮北、銅陵、黃山 |
5 |
省發展改革委 |
其他權力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
下放 |
汽車其他投資項目(除整車外)備案權限。 |
淮北、淮南、六安、銅陵、黃山 |
6 |
省發展改革委 |
其他權力 |
全省推進重點項目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獎勵初審 |
|
下放 |
每5年以省政府名義開展全省推進重點項目建設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表彰獎勵活動,分配聯動創新區一定表彰名額,直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核。 |
淮北、六安、銅陵、黃山 |
7 |
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 |
其他權力 |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
|
下放 |
|
淮北、淮南、六安、銅陵、黃山 |
8 |
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 |
其他權力 |
科技成果登記 |
|
下放 |
下放初審權限。 |
淮北、淮南、六安、銅陵、池州、黃山 |
9 |
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 |
行政確認 |
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園區、企業等認定 |
省級科普基地認定 |
委托 |
賦予受理和初審權限。 |
淮北、六安、銅陵、池州、黃山 |
安徽省國際科技合作基地認定 |
委托 |
賦予受理和初審權限。 |
淮北、六安、銅陵、池州 |
||||
10 |
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 |
行政確認 |
省級可持續發展實驗區認定 |
|
委托 |
賦予受理和初審權限。 |
淮北 |
11 |
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 |
其他權力 |
國家可持續發展實驗區申報 |
|
委托 |
賦予受理和初審權限。 |
淮北 |
12 |
省科技廳(省外國專家局) |
其他權力 |
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登記備案 |
|
下放 |
賦予受理和初審權限。 |
淮北、六安、銅陵 |
13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其他權力 |
國家創新型產業集群試點推薦 |
|
委托 |
賦予受理和初審權限。 |
淮北 |
14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行政確認 |
內外資技術改造項目免稅確認 |
|
下放 |
|
淮北、六安、銅陵、池州 |
15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行政確認 |
安徽省技術創新示范企業認定 |
|
委托 |
聯動創新區組織申報、初審并征求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意見后,推薦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淮北、淮南、六安、池州、黃山 |
16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行政確認 |
安徽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評定 |
安徽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評定 |
委托 |
聯動創新區組織申報、初審并征求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意見后,推薦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淮北、淮南、六安、池州、黃山 |
安徽省首批次新材料評定 |
淮北、淮南、六安、池州、黃山 |
||||||
安徽省首版次軟件評定 |
淮北、淮南、六安、池州、黃山 |
||||||
17 |
省自然資源廳 |
行政許可 |
選址意見書核發 |
|
下放 |
聯動創新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由市、縣自然資源部門依法依規核發。 |
淮北、宿州、淮南、銅陵、池州 |
18 |
省生態環境廳 |
行政許可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報告表類) |
|
下放 |
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目錄明確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
銅陵 |
19 |
省商務廳 |
其他權力 |
國家文化出口重點企業和項目審核轉報 |
|
委托 |
|
淮北、宿州、池州 |
二、公共服務事項(11項)
序號 |
原實施部門 |
事項名稱 |
賦權形式 |
備 注 |
聯動創新區 承接實施 |
1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節能環保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推廣應用 |
下放 |
|
淮南、池州、黃山 |
2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推薦 |
委托 |
聯動創新區組織申報、初審并征求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意見后,推薦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淮南、池州 |
3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國家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推薦 |
委托 |
聯動創新區組織申報、初審并征求所在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意見后,推薦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淮南 |
4 |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 |
下放 |
聯動創新區初審后直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
池州、黃山 |
5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遺失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補發申請 |
下放 |
聯動創新區按照“誰發證誰負責”原則辦理資格證書補發。 |
銅陵、池州 |
6 |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
境外就業和對外勞務合作人員換發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證書申請 |
下放 |
聯動創新區按照“誰發證誰負責”原則辦理資格證書換發。 |
銅陵 |
7 |
省生態環境廳 |
清潔生產技術研發與推廣 |
下放 |
|
宿州、淮南 |
8 |
省商務廳 |
組織農超對接、農產品產銷銜接 |
下放 |
|
淮北、宿州、銅陵、池州 |
9 |
省商務廳 |
鼓勵企業參加境外展會(國際展) |
下放 |
|
淮北、宿州、淮南、銅陵、池州、黃山 |
10 |
省商務廳 |
開發區內企業金融服務 |
下放 |
|
銅陵、池州 |
11 |
省市場監管局 |
專利技術推廣服務 |
委托 |
|
宿州、黃山 |
三、行政權力中介服務便利化改革事項(2項)
序號 |
原實施部門 |
事項名稱 |
對應權力事項 |
便利化措施 |
聯動創新區 承接實施 |
1 |
省發展改革委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
省發展改革委公布項目申請報告示范文本提供業務指引。 |
淮北、淮南、銅陵、黃山 |
2 |
省生態環境廳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技術評估 |
一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聯動創新區可根據項目復雜程度決定是否開展技術評估。 |
銅陵 |
四、內部審批事項(2項)
序號 |
原實施部門 |
事項名稱 |
賦權形式 |
備注 |
聯動創新區 承接實施 |
1 |
省商務廳 |
內貿流通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審核 |
委托 |
聯動創新區初審后直報省商務廳。 |
淮北、宿州、池州、黃山 |
2 |
省商務廳 |
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認定 |
委托 |
聯動創新區初審后直報省商務廳。 |
淮北、宿州、池州、黃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