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治理是我國社會治理的基礎和重心,推進基層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馬鞍山市委編辦以推進經濟發達鎮管理體制改革為契機,堅持問題導向,著眼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深入全市鄉鎮街道調研,學習借鑒江浙滬等地改革做法,提出馬鞍山市鄉鎮改革路徑。
一、找準鄉鎮職能定位,理順縣鄉職責關系
“權責界限模糊、屬地責任過重”是鄉鎮在調研中反映的首要問題。一方面現行的法律法規直接賦予鄉鎮的行政權力不多,鄉鎮缺少環境衛生、安全生產、城市管理等領域行政執法權,只能“勸導”不能處罰的方式難以有效制止違規違法行為,而上級執法部門因下沉力量不足,導致基層“看得見管不著”和“管得著看不見”問題并存。另一方面本應由上級部門承擔的職責任務,上級部門常以“屬地管理”名義轉嫁給鄉鎮承擔,鄉鎮屬地責任邊界被無限擴大,權責不對等問題凸顯。
破除“屬地管理”“責任甩鍋”,重在改革管理體制、明晰職責任務、理順權責關系,既讓基層減負,更為基層賦能。 一是依法確權。建立鄉鎮《權責清單》和《公共服務清單》并公布實施,依法確定鄉鎮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權限及公共服務職能。二是精準賦權。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權限,依法賦予鄉鎮行使,編制《賦權清單》,解決基層權限不足問題。如江蘇省出臺《鄉街賦權指導目錄》,下放46項行政許可及公共服務、323項行政處罰權。三是科學分工。針對縣區職能部門、鄉鎮共同承擔的事項,建立《鄉鎮配合事項清單》,明確縣鄉兩級職責任務。四是實施準入。建立鄉鎮職責準入制度,縣區職能部門一般不得將職責范圍內的行政事務自行委托或者交由鄉鎮承擔,確需委托或者交辦的,充分聽取鄉鎮意見后,按程序審批。
二、推進鄉鎮機構瘦身,優化基層組織架構
“鄉鎮自行掛牌機構”在上級巡察、檢查中常被作為問題。一方面2006年確定的“四辦三中心”機構體系(黨政辦、社會事務辦、經濟發展辦,經濟發展、社會事務、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因鄉鎮職能轉變已滿足不了實際工作需要。另一方面縣級部門在多輪機構改革后大幅調整,通過考核、評比等方式干預基層設置“下線機構”。鄉鎮自行掛牌設置多個機構,部分鄉鎮實際運轉的機構超過25個(安徽省委編辦規定經濟發達鎮的機構限額只有10個)。鄉鎮機構設置過多、分工過細,也致使人員力量分散,工作統籌難度大。
讓鄉鎮機構“化繁為簡”,讓百姓不再“眼花繚亂”,讓政府運轉協同高效,須在規定限額內結合鄉鎮自身特色科學設置機構。一是統籌優化機關事業單位。整合鄉鎮現有的內設機構與事業單位,根據鄉鎮職能定位和編制情況,科學設置若干個綜合性機構。二是統分結合設置機構。按照“X+N”的方式,統一設置“X”個綜合性機構,確保全市鄉鎮機構的相對統一,鄉鎮另結合自身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地域特色自選設置“N”個機構。三是統一核定崗位。在機構限額不突破的前提下,根據鄉鎮工作任務和對應上級業務部門,允許鄉鎮在綜合性機構設置若干崗位,明確崗位職責。
三、強化縣鄉機構融合,構建統一指揮體系
“縣鄉機構條塊分割”是鄉鎮管理體制的一大弊端。當前,市場監管、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公安、司法、法院、財政等部門都在鄉鎮設置機構。駐鎮機構“人、財、物”及日常考核等仍由上級部門統一管理,雖設在鄉鎮,但鄉鎮對派駐機構不能實施統一指揮、調度,需要派駐機構承辦的事項難以落實。“條塊分割”的局面不利于鄉鎮工作高效開展。
實現縣級部門派駐機構與鄉鎮機構“同頻共振”,需要建立“條抓塊統”的工作機制,將派駐機構納入鄉鎮統一指揮協調。一是精簡和規范派駐機構。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外,財政、城管、農業等其他部門設在鄉鎮的機構整合并入鄉鎮職能機構。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要充分授權,將能放的事權下放到派駐機構,工作考核以鄉鎮黨委為主,干部任免要聽取鄉鎮黨委意見。二是整合條塊資源力量。發揮經濟發達鎮黨委、政府統籌領導作用,整合鎮職能機構和派駐機構等資源力量,搭建社會治理、綜合執法、為民服務等若干個工作調度平臺。每個調度平臺由1名鎮分管領導牽頭、1個職能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和協調工作,加強平臺工作聯動和協調配合,采取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平臺運行問題,進一步增強鄉鎮管理服務功能,全面提升社會治理和服務群眾水平。三是推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整合鄉鎮執法職責和執法力量,組建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以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為主體,統籌相關條線部門執法力量,建立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實現區域內綜合執法。
四、創新選人用人機制,激發干部擔當作為
“人員不穩定、人才緊缺”長期制約著鄉鎮發展。一是年輕干部留不住。鄉鎮工作條件、教育醫療保障水平相對落后,鄉鎮規格多為正科級、內設機構為股級,“副科級”成了絕大多數干部的“天花板”,加上經濟待遇總體不高,年輕干部不愿扎根鄉鎮,或只將鄉鎮作為“跳板”,紛紛通過遴選、選調等方式離開鄉鎮。二是鄉鎮事業人員積極性不高。鄉鎮內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分工相對模糊,事業人員沒有實行職務職級并行也不享受車貼等待遇,雖與公務員“同工”但不能“同酬”,加上事業單位人員晉升無望,影響了工作積極性。三是借調問題突出。鄉鎮多數優秀年輕干部被上級部門借調、借用,有的甚至還沒來得及到鄉鎮報到就已被縣直部門“攔截”,借出人員既占用了鄉鎮編制還增加了鄉鎮財政負擔。
補齊人才“短板”,釋放人才“紅利”,促進鄉鎮發展,需要建立靈活高效的用人機制。一是創新人員編制配置方式。按照“編隨事走、資源下沉”的原則,推動編制資源向鄉鎮適當傾斜,保障基層編制需求。統籌行政事業機構編制資源,探索在行政、事業人員身份不變的前提下,實行編制分類管理,人員統籌使用。二是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加強縣區與鎮干部雙向交流,將鄉鎮優秀黨政正職作為選拔縣區、市直部門班子成員的重要來源。加大鄉鎮招錄(聘)、公務員職級晉升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稱評聘等傾斜力度,兌現鄉鎮干部年度綜合考核獎勵等待遇。加大從鄉鎮借調人員的規范力度。三是激發事業人員干事熱情。完善鄉鎮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聘用和職稱評定方面的傾斜政策,探索從事業單位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班子,適當提高事業單位設置規格,打通事業單位人員晉升通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