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細則》的頒布施行,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又一重要法規制度,也是我國審計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成果,對于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健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審計監督制度,對于新形勢下強化對主要領導干部行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 系、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實施細則》共分8章60條,細化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審計結果運用、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等內容,明確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對象包括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 機關,中央和地方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含黨組、黨工委)正職領導干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干部,以及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含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監督重點 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及決策部署情況;制定和執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推動地區、部門、單位科學發展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財政財務收支和內部管理情況;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從業)規定情況等。審計評價重點關注經濟、社會、 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及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突出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各級經濟 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相關部門應當逐步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審計整改、審計結果公告等制度。
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和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好《實施細則》,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效果,切實推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化發展。各級領導干部要自覺接受、積極配合經濟責任審計,有效履行經濟責任,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經營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信息來源:審計署